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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省级*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[2013/7/9 14:45:03]点击:2387

广 东 省 财 * 厅 文 件 

文号:粤财采购〔2004〕32号   颁布日期:2004-12-23 

 

广东省省级*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

第一章  总则

 

    第一条  为加强*采购计划管理,增强*采购计划性,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,降低采购成本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*采购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 第二条 本办法所指*采购计划是指由省级单位依据*采购预算,按*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,并逐级上报、审核、汇总,经省财*厅审核批复的采购计划。

    第三条 省级单位应当落实好*采购计划编制工作,明确*采购计划编制机构和人员。

    第四条  *采购计划实行按季度编制,分月实施的办法。

 

第二章 *采购计划的编制

 

    第五条  *采购计划编制原则

    (一)完整反映*采购预算原则。*采购计划应当根据省财*厅批准的*采购预算编制,并完整反映*采购预算。*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*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,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*采购计划。

    *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*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*采购项目的预算。

    (二)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原则。编制*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原则。除《*采购法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,*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、工程和服务;*采购项目应根据《*采购法》、《广东省省级*集中采购目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采用规范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,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。

    公开招标应作为*采购的主要方式。

    (三)规模效益性原则。编制*采购计划应注重*采购的规模效益,在同一年度内,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,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。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,同一品目的采购,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(含两次)。

    (四)严格按采购品目分类编制。*采购计划应严格按采购品目的分类和顺序编制,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。其中,属于*集中采购目录的*采购计划(表一、表二),按当年公布的《广东省省级*集中采购目录》的品目分类和顺序编制;属于*集中采购目录以外、*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*采购计划(表三),按A.货物类、B.工程类和C.服务类三大类分类编制。

    第六条 *采购计划的编制范围

    (一)编制单位范围。*采购计划的编制单位范围包括省级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(简称省级单位)。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省级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,分为主管预算单位(主管部门)、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。

    (二)编制资金范围。*采购计划的编制资金范围包括预算资金、*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*性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。

    (三)编制项目范围。纳入当年依法公布的广东省省级*集中采购目录以及*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、工程和服务项目,应按季分月编制*采购计划。

    第七条 *采购计划的编制程序

    *采购计划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,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、审核、汇总形成部门*采购计划,于每季度前的15日前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以纸质和电子形式报送省财*厅(*采购管理办公室)。

    上级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等自负盈亏单位的单位,可作为独立的部门编制*采购计划。

    第八条 *采购计划的构成

    *采购计划分为*集中采购计划、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三部分。属于*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*采购项目,应编入*集中采购计划(表一);属于*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类的*采购项目,应编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(表二);属于*集中采购目录以外、*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*采购项目应编入分散采购计划(表三)。

    第九条  *采购计划的内容

    *采购计划包括品目代码、品目名称、计量单位、单价、采购数量、采购预算、资金来源构成、需求时间、建议采购方式等。

    第十条  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建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,应在报送*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告,报送省财*厅(*采购管理办公室)审批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 属于协议采购范围的*采购项目,应当在*采购计划中列明。

 

第三章 *采购计划的审批

 

    第十二条  省财*厅(*采购管理办公室)在15个工作日内,依法对省级部门报送的*采购计划进行审核,并向省级部门批复*采购计划,省级部门应及时将省财*厅批复的*采购计划下达给所属单位。

    第十三条 *采购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

    (一)*采购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。

    (二)采购需求时间、采购预算是否合理,采购形式是否合法。

    (三)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《*采购法》的规定。

    (四)采购项目的品目分类、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对预算金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,省财*厅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,并依据论证结果审定采购方式。

 

第四章  *采购计划的调整和实施

 

    第十五条 *采购计划一经批复,原则上不作调整。计划执行过程中,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、终止、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,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批。

    第十六条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复的*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的*采购活动。

    (一)属于*集中采购计划(表一)的采购项目,应当依法委托省*采购中心组织实施。

    (二)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或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,可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*采购代理机构或省*采购中心组织实施,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。

    (三)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,应按省财*厅有关协议供货的规定执行。

    第十七条 省级单位应当在将项目的详细用户需求书送*采购代理机构。

    用户需求书的内容应当符合*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原则。

    第十八条*采购计划实施应当按照《广东省*采购公开招标实施暂行规程》及《广东省*采购非公开招标实施暂行规程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   第十九条 各部门、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参照《广东省省级*采购指南》的实施程序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采购。

    第二十条 省*采购中心应当对同类*采购项目进行打包,组织规模采购。

 

第五章 附则

 

    第二十一条 本办法由广东省财*厅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 本办法自2005年第2季度开始施行。不按本办法编制*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,原则上不予受理。

 

    附件:

*采购计划表编制说明

 

    一、表格构成

    (一)*集中采购计划表(表一)

    (二)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(表二)

    (三)分散采购计划表(表三)

    二、表格填报说明

    (一)*采购计划表填报范围为省级主管部门及下属省级财*拨款的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团体组织(简称省级预算单位)。企业单位不纳入填报范围。

    (二)*采购计划表由主管部门组织填写、汇总、并细化至基层预算单位,主管部门本级*采购计划包含在*采购总计划之内。

    (三)部门报送*采购计划表时,应同时附上本级及二级预算单位*采购计划表。

    (四)单位填报*采购计划表时,应根据本年度*集中采购目录及*采购限额标准,将采购项目按集中采购、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进行分类,分别填报集中采购计划表(表一)、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(表二)和分散采购计划表(表三)。

    (五)“品目代码”集中采购计划表(表一、表二)按本年度*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代码填写;分散采购计划(表三)按A.货物类、B.工程类、C.服务类三大类填写。

    (六)“预算资金”是指财*一般预算收入(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*事业性收费、罚没收入),包括年度预算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。

    “预算外资金”是指按规定缴入财*专户或经财*部门批准留用的,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*性资金。

    “*性基金”是指按国务院或财*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、募集或以*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并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种基金(资金、附加收入)。

    “单位自筹资金”是指采购单位按照*采购拼盘项目要求,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。

    (七)“需求时间”填写交货时间或工程开工时间。

    (八)“单位代码”按照省级单位部门预算的单位代码填列。

    (九)*集中采购计划(表一)“建议采购方式”一栏,除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成标的采购项目需要填写外,其他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省*采购中心集中打包后依法选择,单位在填表时不需填写。

     (十)*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、邀请招标、竞争性谈判、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。